(2010)温龙执民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文忠与盖昌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夏文忠,盖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夏文忠。被执行人盖昌文,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新莒村14幢11号。申请执行人夏文忠与被执行人盖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盖昌文下落不明,其所有的永中街道新莒村14幢11号房产系移民安置房,不宜处理,经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盖昌文尚欠申请执行人夏文忠借款95000元,如果申请执行人夏文忠发现被执行人盖昌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