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黄丽丽与王建德、王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丽,王建德,王国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723号原告:黄丽丽。委托代理人:陈建文。被告:王建德。被告:王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丽诉被告王建德、王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丽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丽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黄丽丽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