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连永与闻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连永,闻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44-2号原告沈连永,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秋北村沈家墩9号。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欢林,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洛阳村田头村自然村81号。委托代理人贾乔松,余杭区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连永与被告闻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连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80元,原告沈连永承担。审 判 员 姚俭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傅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