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韩某甲、沈某与王某、韩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沈某,王某,韩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韩某甲。原告:沈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被告:王某。被告:韩某乙。委托代理人:沈卫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沈某诉被告王某、韩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甲、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韩某甲、沈某负担(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谭春芳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