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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韩某甲、沈某与王某、韩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沈某,王某,韩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韩某甲。原告:沈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被告:王某。被告:韩某乙。委托代理人:沈卫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沈某诉被告王某、韩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甲、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韩某甲、沈某负担(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谭春芳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