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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磐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虞市志得旺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孔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志得旺工艺品有限公司,孔万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3号原告:上虞市志得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章镇镇虞南路。法定代表人:虞志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武明,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万忠,1969年9月21日出,盘镇后塘村2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志得旺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虞市志得旺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虞市志得旺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旭明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人民陪审员     羊妙珍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