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与金甫、朱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甫,朱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60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金甫,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丁桥镇永胜村金施场13号。委托代理人:叶海江,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朱志祥,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丁桥镇永胜村朱祝屋70号,系海宁市周王庙镇金祥饲料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本诉被告)金甫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朱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金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金甫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苏燕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