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荣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瑾玲与田宗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王瑾玲。被执行人田宗文。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0)荣执字第13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田宗文在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山西霞口分处账号:62×××35的存款至222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宗文在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山西霞口分社账号:62×××35存款至22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