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48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京鑫无缝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孟凡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京鑫无缝管制造有限公司;孟凡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481-1号原告聊城市京鑫无缝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武夷山路与嫩江路路口。法定代表人张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辉,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龙,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京鑫无缝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凡龙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