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民初字���64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陈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20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小事争吵。夫妻感情未建立,且经常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近一年的接触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彼此非常了解。结婚以后,夫妻之间和睦团结,很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20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