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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丈夫陈某某患有精神病,于2004年3月14日离家出走,虽经多方寻找,仍无音讯。后经贵院宣告失踪。现请求宣告陈某某死亡。经查:陈某某,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温州市××××号,与申请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于2004年3月14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申请人王某某等家属经多方寻找,均未能发现其行踪。2006年9月4日,本院根据陈某某之子陈乙的申请,在发出寻找陈某某公告无果后,作出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的判决。此后,陈某某依然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09年6月1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某于2004年3月14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六年,期间虽经申请人王某某等家属多方寻找,均无音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陈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斌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