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城纸××有限公司、宁波××城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包与宁波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城纸××有限公司,宁波××城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包,宁波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宁波××城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胡某。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宁波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吴某。原告宁波××城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春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原、被告多次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瓦楞纸片等包装材料,共计价款173299.83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244.96元。2010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设备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08印刷机抵押给原告,为151244.96元货款债务提供担保,债务履行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双方至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后原、被告协议还款期限提前至2010年4月8日,并至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期满后,被告未付款。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51244.96元;2.原告以被告抵押给其的印刷机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城纸××有限公司货款151244.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宁波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宁波××城纸××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抵押给其的08印刷机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3325元,由被告减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庄春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