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85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无此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又未提供被告身份情况的其他证据材料,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仇玉莉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