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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85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无此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又未提供被告身份情况的其他证据材料,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仇玉莉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