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青诉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573号原告林青,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10号。法定代表人滕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诉被告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青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青撤回起诉。诉讼费325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