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年孙与陈钱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年孙,陈钱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07号原告蔡年孙。委托代理人周大红、曹高敏。被告陈钱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年孙与被告陈钱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年孙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年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蔡年孙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