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启涨、叶美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陈启涨,叶美粉,陈志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28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理人:陈宏强,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中茜,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职员,住苍南县望里镇菜场街**号。被告:陈启涨,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01141996,住苍南县望里镇宫西村**号。被告:叶美粉,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04082020,住苍南县望里镇宫西村**号。被告,陈志万,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03302039,住苍南县望里镇宫西村***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启涨、叶美粉、陈志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以被告陈启涨于2010年6月8日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