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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维平与冯林、王修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维平,冯林,王修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签发:拟稿: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平。被执行人冯林。被执行人王修泽。申请执行人张维平与被执行人冯林、王修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冯林、王修泽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张维平已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冯林、王修泽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维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如果申请执行人张维平发现被执行人冯林、王修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