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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黄晨江与冯一平、范荣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晨江,冯一平,范荣霞,吴维尧,冯月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87-2号原告黄晨江。委托代理人邱伟国。被告冯一平。被告范荣霞。被告吴维尧。被告冯月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晨江与被告冯一平、被告范荣霞、被告吴维尧、被告冯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晨江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月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晨江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月秋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晨江撤回对被告冯月秋的起诉。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