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湖辖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周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蒋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绩××县外运车队,杨某某,沈丘县××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辖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路××号。负责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原审被告绩××县外运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县华阳镇××号。法定代表人程甲。原审被告杨某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程乙。原审被告沈丘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城。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周某某、谢某某、原审被告绩××县外运车队、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沈丘县××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0)湖安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针对周口××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称,2010年1月14日,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浙江省××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亲属死亡。该肇事机动车在周口××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周口××公司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院作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驳回周口××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周口××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存在两种诉讼标的,分别是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两种诉讼标的既非共同,又非同一种类,不应合并审理。我公司因保险合同关系介入诉讼,只应受合同法律关系调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应对本案进行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安公交认字[2010)第232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地为浙江省安吉县长思岭路段。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周口××公司上诉提出的其是否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涉及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认定,不属于本案管辖权争议的审查范围。而且,即使周口××公司不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也不影响原审法院依据本案主要法律关系,即侵权法律关系,管辖蒋某某、周某某和谢某某提起的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综上,上诉人周口××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天   蔚审判员 孙余龙审判员辛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