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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宁民初字第844号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胡某某要求宣告施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某诉称:施某某于1995年下半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现要求宣告施某某死亡。经查,施某某,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浙江省宁海县人,系申请人胡某某之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6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施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施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施某某从1995年下半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依法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施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  相  斌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巧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