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宁民初字第844号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胡某某要求宣告施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某诉称:施某某于1995年下半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现要求宣告施某某死亡。经查,施某某,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浙江省宁海县人,系申请人胡某某之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6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施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施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施某某从1995年下半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依法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施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 相 斌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巧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