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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包九原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宋逸轩与宋宇奇合同无因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逸轩,宋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包九原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宋逸轩,5岁,现住包头市。法定代理人赵月娥,34岁。被执行人宋宇奇,35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包九原民执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宋宇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宇奇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宋宇奇的工资收入149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义审判员 王润平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