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毛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毛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32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施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毛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坐于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d2202号摊位,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坐于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d2202号摊位。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有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凤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