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7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736-1号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江英。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张雪峰。被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何汉祥。被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晴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795元,减半收取4,8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4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