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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汤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第二次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94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路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