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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执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世清与永城市鹏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世清,永城市鹏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镇执民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姜世清,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江北区。被执行人永城市鹏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73694331。法定代表人桑洪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世清与被执行人永城市鹏程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城市鹏程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世清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姜世清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民字第1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