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凤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沈凤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组织机构代码:14605979-3。法定代表人:李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宝根、高向华,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凤梅。委托代理人:周关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凤梅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