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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被告:俞××。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1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陆水法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