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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义与被告陕西华威建设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张生义,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华威建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冯海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义诉被告陕西华威建设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