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仙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建芬与孟卫星、周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芬,孟卫星,周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异字第4号案外人周龙宝,退休干部。案外人杨招娣,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闫龙华。申请执行人李建芬,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锐。被执行人孟卫星。被执行人周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芬与被执行人孟卫星、周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龙宝、杨招娣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龙宝、杨招娣称,执行标的仙居县城区朱家山六幢(现门牌号为环北东路29号)楼房全部由两案外人出资建造,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案外人以周峻名义与仙居县城关镇拆建指挥部签订的,非被执行人周峻本人所签。当时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周峻名下只是因为其是家庭成员之一,而被执行人周峻及其妻子应伟君根本无支付建房款项的能力。同时土地使用权证不是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凭此认定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周峻所有。目前案外人一家5口人共同居住。2004年据此,两案外人要求撤销本院(2009)台仙民执字第54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坐落在仙居县城区朱家山六幢楼房一间的执行。本院查明,2001年1月21日,周峻与仙居县穿城北路拆建工程指挥部签订了《地基出让协议书》,购买了位于朱家山第6幢第7号的地基一间,出让金为10万元,2001年3月21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该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周峻本人,证书号为仙国用(2001)第886号。此后,该屋由周龙宝参与出资建造、装修,资金由周龙宝夫妇交由该幢屋统一建造时的出纳。建好后,周龙宝夫妇及周峻一家共同居住在该屋内。另查明,2008年10月11日,孟卫星由周峻担保向李建芬借款70万元并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因两人未还,李建芬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李建芬的保全申请,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台仙商初字第197-1号民事裁定:对朱家山六幢楼房一间予以查封。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台仙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孟卫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建芬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周峻对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李建芬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孟卫星已给付李建芬案件款164620元,周峻的存款18088.30元也已扣划付给李建芬,其余借款本息未还。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台仙执字第54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周峻所有的坐落仙居县城区朱家山六幢楼房一间。周龙宝、杨招娣得知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上述事实,除本案当事人陈述外,有案外人提供的存单复印件3张、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及回单各1张、《地基出让协议书》、《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从《地基出让协议书》、《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周峻系土地使用权人。但周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其父母即案外人周龙宝、杨招娣参与出资建造与装修。尔后全家居住此屋。据此情况,可以认定该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而目前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房产和权属尚无有效的法律依据,并不能仅依据周峻为土地使用权人而推定其为房屋的当然所有权人。据此,案外人周龙宝、杨招娣所提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仙居县城区朱家山六幢楼房一间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王相炎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微微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明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