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宁诉被告陕西福禧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宁,陕西福禧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张海宁,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解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福禧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东南角西安科技馆一楼。法定代表人刘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宁诉被告陕西福禧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宁撤回起诉。诉讼费406元由原告张海宁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