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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执委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杨远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远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深宝法执委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负责人许建梁,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明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远弟,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510623196703031917.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杨远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杨远弟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被执行人杨远弟的财产(以人民币3246969.6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锦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锐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