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兴发电镀有限公司与宁波阿赛傅紧固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兴发电镀有限公司,宁波阿赛傅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18号原告:慈溪市兴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八塘路。法定代表人:王国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振荣,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兴发电镀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被告:宁波阿赛傅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欧洲工业园区A区A4-4。法定代表人:SALVADORPUIGDLLERS,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兴发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阿赛傅紧固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兴发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