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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童甲、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童甲,沈某某,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再字第1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童甲。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童乙。童甲因与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07)永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2009)金市检民行抗字第35号民事抗诉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于2007年8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王红山审 判 员 陈根根审 判 员 程凌杭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珩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