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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九××印染××司、张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印染××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15号申请人:九××���染××司,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人九××印染××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九××印染××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10年3月10日,票据号码01410540,票据出票人宁波萌恒工贸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九××印染××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付款行为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九××印染××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震   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判员胡海国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   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