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来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石才查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 才 查 故 意 伤 害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来刑一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才查,男,1974年出生。法定代理人石才x1,系被告人石才查之胞兄。指定辩护人韦国劲,来宾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字(20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才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才查及其法定代理人石才x1、辩护人韦国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来检刑诉字(20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才查于2010年1月6日16时许,在家里与其侄儿石xx发生争吵而持铁条、木棍殴打石xx,致石xx昏倒在地上后逃离现场。石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才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才查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才查及其法定代理人石才x1、辩护人韦国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石才查辩解称,是石xx先动手打他,他才打石xx。被告人石才查的辩护人韦国劲提出被告人石才查作案时系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属于限制刑事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本案是家庭琐事引起的亲情犯罪,被告人石才查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本院在对被告人石才查量刑时给予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石才查在家里怀疑其侄儿石xx偷其香烟来抽,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石才查持铁条殴打石xx,被其父亲石xx1制止。其父亲石xx1离开后,石才查与石xx在厨房内继续争吵,石才查持木棍继续朝石xx的头部、身上猛打,石才x2赶来劝阻不给打人,石才查不听劝阻,还继续持木棍敲打昏倒在地上的石xx,然后逃离现场。石xx被家人送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石xx因头部外伤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证言。证人石x3证实2010年1月6日23时许,听说石xx被石才查打伤送往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便开车赶到市人民医院打听石xx的伤情,医生说石xx的头部被打致头骨骨折,估计有生命危险,已下了病危通知书,于是其就打电话向蒙村派出所报案。证人石xx1系石才查之父亲,证实石才查因怀疑石xx(其孙子)偷香烟而持铁线做的撩火铁条殴打其孙子石xx,其从石才查手中夺过撩火铁条,就停止了殴打;但二人仍继续争吵,后其离开后并叫石才x2去劝阻,石才x2制止住。后其看见石才查手中持一根木棍从厨房跑出来,其进厨房看见石xx已经跌倒躺在厨房里面的柴火堆上。证人石才x2证实其见石才查拿木棍想去打石xx,其就抱住石才查,但被他甩倒。其去喊人,转回到厨房时,看见石才查持木棍猛打石xx的头部,后石才查就拿着已断的木棍跑离现场。2、书证、物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1月6日23时许,蒙村乡银峡村高荣屯石才x3向蒙村派出所报案称:石xx在家中被其叔石才查打伤头部,已送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伤势很重,医生已下病危通知书,希望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石才查处提取圆形树木、长约1米、直径约3厘米、有断痕、沾有血迹的木棍一根和铁枝条一根。户藉证明和学藉证明。证实石才查出生于1974年,壮族,住兴宾区蒙村乡银峡村,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石xx出生于1996年,壮族,住兴宾区蒙村乡银峡村;同时证实石xx读书时用的名字叫石,曾就读于来宾市兴宾区蒙村乡,2009年7月1日小学毕业,后就读于来宾市兴宾区蒙村乡,2009年12月1日回家后不再回校。来宾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石xx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部脑挫伤,弥漫性脑肿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颞顶部、枕部骨折,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左颧骨骨折,失血性休克。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分别于2010年1月9日、1月20日、2月22日、3月7日将石xx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石xx死亡鉴定结论、石才查精神病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告知石才查、石xx家属石才彩(被害人石xx之父亲)。精神病司法鉴定建议书。证实来宾市看守所发现石才查入监后,行为怪异,疑有精神病,建议送石才查作精神病司法鉴定。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月7日23时许,蒙村派出所接到电话报案后,赶往蒙村乡银峡村高荣屯将石才查抓获归案。3、鉴定结论石xx的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石xx入院时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石xx系因头部外伤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致伤工具推断:根据头部挫伤特征分析凶器为棍棒类钝器。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对被告人石才查进行精神病鉴定,证实被告人石才查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作案动机和目的是由于受精神病发病的影响,致使其控制能力削弱,评定被告人石才查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兴宾区蒙村乡银峡村高荣屯提取的木棒上检出男性人血,系为死者石xx所留。现场图、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石才查作案现场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蒙村乡高荣屯石才彩的厨房,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铁枝条一根、木棍一根经被告人石才查辨认,确系其在作案时用于殴打被害人石xx的凶具。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做了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合法。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石才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因怀疑其侄儿石xx偷香烟抽而双方发生争吵,其非常恼火就持火钳(即:撩火用的铁条)、木棍殴打石xx受伤倒地的事实。被告人石才查所供述的案发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过程,均与上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才查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争吵而持铁条、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才查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石才查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才查于庭审中辩称系被害人石xx先动手打人,经查无实据,不予采信。被告人石才查的辩护人韦国劲提出被告人石才查作案是时系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属于限制刑事能力人;另外,本案是家庭琐事引起的亲情犯罪,被告人石才查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在对被告人石才查量刑时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以上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才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凶器铁枝条一根、木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闭 删审 判 员 何玉坤代理审判员 宋曾丽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