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万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姜海虎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姜海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3号原告浙江万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列国。委托代理人金高舜。被告姜海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虎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以涉及经济犯罪,需刑事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万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万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浙江万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562元)。审 判 长 朱文亮代理审判员 詹应国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