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斯保险箱有限公司与柴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斯保险箱有限公司,柴燕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斯保险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东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卫红,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燕芳,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斯保险箱有限公司与被告柴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柴燕芳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燕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斯保险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斯保险箱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