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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0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北灯具销售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北灯具销售公司,陕西大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00087-2号申请执行人西北灯具销售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马宇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大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魏英奇,该公司经理。西北灯具销售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大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陕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喷觉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北灯具销售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工商、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陕西大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北灯具销售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至今申请人仍享有队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大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停工停业期间职工工资补贴1359666.66元,违约罚金1522950元;及被执行人在履行安置义务完毕之前继续按约定支付申请人停工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补贴,并按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罚金等债券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87件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北灯具销售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大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孙旭忠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