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吴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健与陆颖昌、陆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健,陆颖昌,陆和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377号原告:蒋健。市吴兴区朝阳街道曲尺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202120411。委托代理人:戚参参,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颖昌(曾用名陆昌昌),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五社区305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80922081x。被告:陆和清。53幢204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健与被告���颖昌、陆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诉讼费462元,由蒋健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