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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3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苟某某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原告刘某某立案后外出,经多方查找,亦无下落。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新录审 判 员  赵乖秀代理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团伟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公告公告苟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举证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法定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公告刘某某:本院受理你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法定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按撤诉处理。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刘某某、苟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0)麟民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