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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童瑞京与朱长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瑞京,朱长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79号原告:童瑞京,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园童村风水街83号。委托代理人:林洸,浙江林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河,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二村书院路7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瑞京与被告朱长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瑞京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瑞京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瑞京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童瑞京负担。审判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