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范金奎与范连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奎,范连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52号原告:范金奎。被告:范连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奎与被告范连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奎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金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金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计893.5元,由原告范连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