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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宝才与杨宗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才,杨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38号原告林宝才,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小普竹村胡新18号。被告杨宗林,麦屿街道营房巷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才与被告杨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才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宗林所有的浙J×××××号轿车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林宝才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宝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杨宗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2010)台玉商初字第1538号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原告林宝才,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小普竹村胡新18号。被告杨宗林,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营房巷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才与被告杨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才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宗林所有的浙J×××××号轿车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林宝才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宝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杨宗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丁美君二○一○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胡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