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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根钗与遂昌盛鼎投资有限公司、洪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根钗,遂昌盛鼎投资有限公司,洪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98号原告曾根钗,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遂昌县妙高镇叶坦路1弄7号。被告遂昌盛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青云小区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洪建新,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洪建新,居民,住遂昌县妙高镇文明路5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根钗诉被告洪建新、遂昌盛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洪建新涉嫌犯罪,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根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曾根钗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