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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民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互认识、交往,2009年10月16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不睦。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相互认识并交往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多检讨自身的不足,加强交流与沟通,暂时不睦的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具有法定的离婚情形,故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宣判后,原告周某不服,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完全是被上诉人为了骗取上诉人钱某某立的。被上诉人骗取上诉人钱财后,拒绝与上诉人同居,并且经常与其前夫往来,由此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二、原审法院没有调取仙居县公某某刑侦立案材料及中国某某监控录像属于某序错误,且剥夺了上诉人的举证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并返还上诉人人民币50000元,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某辩称:上诉人陈乙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因准生证未能办妥,打掉小孩引起纠纷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登记结婚,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骗婚仅有上诉人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骗婚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证,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重归和好尚有可能,故原审法院不准双方离婚是正确的。至于上诉人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报案刑侦立案材料及中国某某的监控录像,属于上诉人自行举证范围,且该证据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原审法院程序并不违法。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能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晓明审判员  王文兴审判员  朱贤和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杭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