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金建中与金旭红、钱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中,金旭红,钱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金建中。被告:金旭红。委托代理人:陆万林,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钱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中与被告金旭红、钱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建中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建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金建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