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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卫华与李小龙、李国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卫华;李小龙;李国亮;李建家;曹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王卫华,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小龙,男,1989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国亮,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系被告李小龙之父。被告:李建家,男,1937年3月10日生,汉族,系被告李小龙之祖父。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建贵,男,1940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曹通,男,1991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华诉被告李小龙、被告李国亮、被告李建家、被告曹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