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深圳市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某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聃(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