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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育桃与李少巧、钱美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桃,李少巧,钱美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王育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蒋华、池仁秋。被告李少巧。被告钱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育桃与被告李少巧、钱美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育桃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育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育桃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