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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惠晓东与蒋月芳、蔡林珠等共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晓东,蒋月芳,蔡林珠,蒋保发,蒋惠振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惠晓东。委托代理人:吴敏、张媛媛。被告:蒋月芳。被告:蔡林珠。被告:蒋保发。被告:蒋惠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晓东诉被告蒋月芳、蔡林珠、蒋保发、蒋惠振涛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晓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萧 京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