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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嵊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俐敏与郑园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俐敏,郑园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嵊商初字第95号原告姚俐敏,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号***室。委托代理人杨逸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24号606室被告郑园定,嵊泗县信用合作联合社职工,住嵊泗县菜园镇马关圣城弄**号。原告姚俐敏与被告郑园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姚俐敏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俐敏以原、被告就还款方式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姚俐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琪 微信公众号“”